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1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上開判決未依法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1條、第28條特別規定,卻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第39條之3第1項等普通規定,有違平等原則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而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自不得持上開判決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榮標、施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