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64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東縣議會代表人李錦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訂定臺東縣議會議員退職慰問金自治條例,與內政部就該條例有無牴觸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後段、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持見解有異;又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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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訂定臺東縣議會議員退職慰問金自治條例,與內政部就該條例有無牴觸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後段、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持見解有異;又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訂定臺東縣議會議員退職慰問金自治條例,規定曾任職其議員屆滿二屆八年以上者,得請領退職慰問金,而與內政部就該條例是否有牴觸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後段、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所持見解有異;又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查聲請解釋憲法部分,聲請人僅泛謂內政部認為地方民意代表係無給職,不得支領退職酬勞金,惟福利國之興起,已使公務人員任用法上的公務人員與民意代表之界限趨於模糊,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為差別待遇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云云,並未具體指摘上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查地方民意代表相關費用之支給,係屬中央機關主管法規(即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二條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之事項,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事項,而中央法規之解釋,原則上應以中央主管機關之見解為準,聲請人就得否支給其議員退職慰問金所持法律見解與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有異時,應受內政部見解之拘束,屬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不得聲請統一解釋之除外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臺東縣議會代表人李錦慧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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