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04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6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 聲請人
- 巧○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章○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四五四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三三號判決,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所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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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四五四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三三號判決,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所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四五四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九三三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下併稱系爭規定)所為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以,依系爭規定之文義解釋,系爭規定僅為處罰故意行為而設,過失行為應非處罰之對象,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系爭規定所為之見解增加人民法律所未規定之負擔,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依法行政原則,裁判結果侵害其財產權云云。查其所陳,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9次會議
聲請人
巧○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章○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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