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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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2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艶椿君等397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4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90號判決,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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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4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90號判決,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第6款、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本院釋字第783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4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90號判決,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條第4款(下稱系爭規定一)、第6款(下稱系爭規定二)、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三),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並就本院釋字第783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聲請意旨略謂:1.年金改革政策,應以社會公共年金為改革對象。軍公教員工各項法定退休所得,係其在職期間忠實履行勞務之對價,惟保留至退休後給付,故其性質屬遞延薪資所得之職業退休金,並非恩給之範疇。2.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人誤植為第2項)後段既明定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在退撫基金不足時,即應編列預算補足,不應以減少退休給與,剝奪已退休教職員之方式為之。3.相較於我國勞工保險條例調整保險費率及德國職業保險公共年金改革調降所得替代率之例,此次針對退休教職員所為之年金改革,對於調整幅度與過渡期間之設計均過於激烈,違反比例原則。4.依憲法第165條規定,國家應使教育工作者過著恰如身分之適切生活,並非僅限於保障其基本生活。5.教職員於退休時,業已終結與國家之聘僱關係,政府應負擔之退休給付種類及金額等內容即已確定,復觀諸美國、英國、德國及法國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系爭規定一、三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至為明確。6.系爭解釋對於上述各點,漏未審酌,率而為合憲之解釋,實有補充解釋之必要。7.原重新審定處分、複審決定書、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之認事、用法均有違誤等語。
(四)查關於系爭規定一、三部分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該等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關於系爭規定二部分,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又查,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首開本院決議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林艶椿君等3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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