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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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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383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聲請人 騰鉀環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蕙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5 月 0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騰鉀環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蕙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五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非塑膠廢容器類),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五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非塑膠廢容器類),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四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判字第五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應回收廢棄物稽核認證作業辦法(下稱系爭作業辦法)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一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作業手冊(非塑膠廢容器類)(下稱系爭作業手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廢棄物清理法並未具體明確授權系爭作業辦法得訂定限制人民權利之裁罰性規定或扣量處分,惟系爭作業手冊竟擅自規定裁罰措施,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扣除補貼金額屬裁罰性之不利處分,進而指摘系爭作業辦法及系爭作業手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摘系爭作業辦法及系爭作業手冊如何與法律保留原則有所牴觸。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0次會議

聲請人

騰鉀環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蕙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9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