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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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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92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聲請人 吳青訓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吳青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免除刑後監護處分,藉以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認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台強108他1684字第10899108821號函所適用之刑法第98條及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免除刑後監護處分,藉以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認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台強108他1684字第10899108821號函所適用之刑法第98條及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免除刑後監護處分,藉以遴選為外役監受刑人,認最高檢察署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台強108他1684字第10899108821號函(下稱系爭函)所適用之刑法第9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外役監條例第4條第2項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並受刑後監護處分3年,惟於徒刑執行中精神已回復常態,卻無法免除監護處分,系爭規定一未臻完備,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系爭規定二將本刑之後之監護處分作為遴選外役監之資格,顯失公平,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函非屬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18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

聲請人

吳青訓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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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52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