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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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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01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陳佳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陳佳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95號裁定,適用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之理由相互矛盾,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95號裁定,適用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之理由相互矛盾,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395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之理由相互矛盾,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理由與系爭規定理由矛盾,且牴觸憲法第15條之財產權保障,系爭規定命拆遷戶自行拆除與憲法牴觸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抗告之提起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不符,予以駁回,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況聲請意旨所陳,亦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陳佳森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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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2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