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1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玫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56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判決,所援用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第6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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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56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判決,所援用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第6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人事行政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456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43號判決,所援用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第6項(下稱系爭規定)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未具體指摘上訴理由,駁回上訴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案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就借調教師得否於回任教職到職支薪時併計年資,採列舉方式,排除其他相類似具體事件之適用,聲請人為公立學校教師,依教師借調處理原則辦理借調留職停薪,赴海外擔任華語教職,即因非屬系爭規定之列舉事項,而不得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以併計年資,致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受侵害;2、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積極增進產、學、研領域人才交流意願,有效運用教師人力,並避免人才流失及教師提早退休之現象,聲請人因通過美國學校遴選面試,借調赴美教習華語,係本於我國華語文教學政策之推動,遴選華語教師赴海外任教,有其公益目的,本質上與系爭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並無二致,實無理由為差別待遇,系爭規定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爭執辦理借調留職停薪赴美任教,有無系爭規定之適用,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陳玫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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