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20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 聲請人
-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伍必翔、伍蔣清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六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六條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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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六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二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六條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宣告確定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八六號及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二號民事判決(以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六條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外國法院因不承認我國司法制度,對聲請人於外國法院提起上訴附加歧視條件,外國確定判決就原因事件中所為損害賠償額利息計算之判決內容及訴訟程序之送達通知,均有背於我國之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我國法院應不認其效力,竟因系爭規定其規範內容過於抽象,欠缺法律明確性,無從使受規範者理解並預見外國確定判決於我國之效力為何,亦無從引導法院審查外國確定判決之內容與訴訟程序,並因此導致外國法院附加歧視條件,對我國人民所為不合理差別待遇之外國確定判決,若承認其效力,則係侵害我國人民受憲法第七條保障之平等權,牴觸第十六條訴訟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外國確定判決於我國效力適用及限制條件,以及是否對我國人民構成不合理差別待遇等所為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又外國確定判決是否牴觸我國憲法規定,其判決本身尚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3次會議
聲請人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伍必翔、伍蔣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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