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96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5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于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號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七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生存權、第十六條訴訟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意旨之疑義,聲…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號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七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生存權、第十六條訴訟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五號及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二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七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九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生存權、第十六條訴訟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提起上訴,並經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是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判處死刑之標準及得心證之理由流於恣意模糊,而系爭規定二未強制令當事人對於判處死刑之案件就法院量刑之結果進行辯論,又終審法院雖行言詞辯論,但卻未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於上訴理由狀內請求調查之量刑證據,逕以主觀取代客觀之證據,令死刑判決確定,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生存權、第十六條訴訟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意旨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所不當,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林于如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