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6

107年度憲二字第10號

公布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胡仁楠

案由

為管理外匯條例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 299號判決,所適用之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第 3項、中華民國 96 年 7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672號解釋,與司法院釋字第 641號、第 685號及第 713號解釋之意旨有違,牴觸憲法第 7條之平等原則、第 15 條對財產權之保障及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第 1項第 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 607次、第 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管理外匯條例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 299號判決,所適用之管理外匯條例第 24 條第 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中華民國 96 年 7月 11 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 10 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司法院釋字第 672號解釋,與司法院釋字第 641號、第 685號及第 713號解釋之意旨有違,牴觸憲法第 7條之平等原則、第 15 條對財產權之保障及第 23 條之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憲法暨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 105年度裁字第 296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 1、系爭規定一及二不問個案違規情節之輕重及行為人之惡性程度,採劃一之處罰方式,且對照管理外匯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其他關於違反申報義務之處罰,諸多違章行為所生危害性皆高於系爭規定一及二,惟僅針對故意予以處罰,並設有處罰上限,益見系爭規定一及二不合體系正義,與司法院釋字第 641號、第685 號及第 713號解釋所揭示之罪罰相當有違,牴觸憲法第 7條平等原則。 2、司法院釋字第 672號解釋漏未審酌管理外匯條例及洗錢防制法其他關於違反申報義務之處罰規定,致有輕重失衡之疑義,且以沒入處分較科處刑罰為輕作為系爭規定合憲之理由,亦有待商榷,聲請補充解釋。 3、包含確定終局判決在內之實務見解,於適用系爭規定一及二時,以行政罰法第 8條但書之適用範圍不及於行政罰之沒入而逕行排除適用,顯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等語。 (四)惟查, 1、確定終局判決並非以系爭規定二作為裁判基礎,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 2、系爭規定一業經本院釋字第672 號解釋釋示在案,查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 3、其餘所陳,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 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胡仁楠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原始官方來源 開新分頁查詢
全文 1,406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解釋文、理由書、附件,搭配 AI 分析理解更深入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裁判

帶「107年度憲二字第10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