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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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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3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詹隆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詹隆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未遂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第1項及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未遂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第1項及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未遂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92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8條之1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外役監條例第1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二之內容均以縮刑為目的,本質相同,卻存在不合理之差別待遇,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三)查聲請人係因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向法院聲明異議,並經確定終局裁定以受刑人在監執行期間之編級及累進處遇暨責任分數計算等事項,並非檢察官執行指揮之範疇,自不生執行指揮是否違法或執行方法是否不當而得向法院聲明異議之問題等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故系爭規定一及二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詹隆勝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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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4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