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本刑,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754號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611號刑事判決,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加重本刑,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未具體表明適法上訴理由,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所犯之傷害罪,與本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規定之罪質明顯不同,且不具相似關聯性,確定終局判決未證明其有高度反覆犯罪之危險性與特別惡性,即依系爭規定認定為累犯加重本刑處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有違反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加重本刑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且系爭規定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775號解釋在案,解釋意旨甚明,核無再為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施夏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