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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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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051號

解釋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聲請人 祁○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83次會議
聲請人
祁○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一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一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一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行為時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須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本件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已領取之一次退伍金,與退休俸同屬退休給與性質,應列入上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排除對象為由,駁回其訴。聲請人僅以個人見解爭執上開判決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3次會議

聲請人

祁○壽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2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