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051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5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3次會議
- 聲請人
- 祁○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一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一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一號判決,有違反憲法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行為時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明定,須年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三年內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之國民,未有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者,得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本件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已領取之一次退伍金,與退休俸同屬退休給與性質,應列入上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排除對象為由,駁回其訴。聲請人僅以個人見解爭執上開判決當否之問題,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3次會議
聲請人
祁○壽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