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9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尊魁(原名張克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擄人勒贖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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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擄人勒贖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90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063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聲請人有自首情事,因而未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予以減刑,致聲請人蒙受不平等之法律待遇,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張尊魁(原名張克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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