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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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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620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聲請人 廖○文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六五號裁定等,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六五號裁定等,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六五號裁定(聲請書誤載為判決)等,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之土地,依法規要求退縮二公尺為牆面線,作為無遮簷人行道使用,顯然形成與被徵收狀態無異,惟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未獲國家給予免徵土地稅之補償,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亦違反土地稅法第六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之立法意旨,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授權明確性原則;且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較諸同規則第十條規定,受較大犧牲者反而不獲補償,犧牲較小者卻可免徵地價稅,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等語。查聲請人所指摘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六六五號裁定,係以聲請人上訴不符合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要件,不予許可,而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並未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是聲請人依該裁定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即有未合。又聲請人指摘之確定判決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簡字第三四八六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有違憲疑義部分:查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份,不予免徵。」乃行政院依土地稅法第六條、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五條授權訂定之租稅優惠措施,與聲請人所指「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補償」有何關聯,致生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人就此並未敘明;且聲請意旨就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如何增加母法所無之限制,而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亦未具體指明。再者,建築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是法定空地為建築物所占地面以外,依法所應留設者,與法定騎樓地之地面上得設建築物者有別;聲請人對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與第十條分別就法定空地與騎樓走廊地得否減免地價稅之規定,認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疑義,僅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土地稅減免規則第九條但書規定之不當,尚非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3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9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