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41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6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炎格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擄人勒贖案件,認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懲治盜匪條例既已因違憲而廢止,其所犯之殘刑仍依該條例執行;又所犯無期徒刑遭撤銷假釋一案,適用現行而非行為時之刑法,均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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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擄人勒贖案件,認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懲治盜匪條例既已因違憲而廢止,其所犯之殘刑仍依該條例執行;又所犯無期徒刑遭撤銷假釋一案,適用現行而非行為時之刑法,均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認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懲治盜匪條例(下稱系爭條例)既已因違憲而廢止,其所犯之殘刑仍依該條例執行;又所犯無期徒刑遭撤銷假釋一案,適用現行而非行為時之刑法,均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條例於中華民國33年4月8日制定公布,施行1年後違憲延用,應早已失效;且犯系爭條例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罪,不分情節輕重,法定刑均為唯一死刑,已有違反比例原則之疑義;確定終局判決竟以失效違憲之系爭條例,而非刑法之擄人勒贖罪對聲請人論罪處刑,違反憲法第7條。聲請人遭確定終局判決判處無期徒刑假釋出獄後,於100年假釋期間因另犯他案遭撤銷假釋執行殘刑;聲請人殘刑之執行應依最有利於聲請人之行為時刑法認定,即殘刑為10年且已執行完畢,而非依現行刑法認應執行滿25年等語。核其所陳,聲請意旨就系爭條例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條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執行殘刑部分,則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8次會議
聲請人
吳炎格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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