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24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81年5月15日(81)農企字第1010141A號函,牴觸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324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81年5月15日(81)農企字第1010141A號函(下稱系爭函),牴觸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有違憲法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對「家庭農場」之認定,僅就出租人或其共同生活戶親屬是否具有自耕能力或其戶籍資料職業欄記載是否為農等為形式審查,未以出租人實際從事農業經營或提出農場擴大計畫為必要,牴觸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之意旨,違反憲法第172條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系爭函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所稱「家庭農場」之認定過寬,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函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黃吳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