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4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瑞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64年度上訴字第21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56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侵害被告訴訟權,不符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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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竊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64年度上訴字第21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56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侵害被告訴訟權,不符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平等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64年度上訴字第214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56年1月28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被告訴訟權,不符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平等原則,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一審獲判無罪後,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為確定終局判決依故買贓物罪改判有罪,聲請人依系爭規定無法再上訴尋求救濟,依本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已違反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平等原則而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按本院釋字第752號解釋釋示:「就第二審撤銷原審無罪判決並自為有罪判決者,被告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部分,未能提供至少一次上訴救濟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違」,且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業已依上開解釋意旨於106年11月16日修正公布,本件聲請解釋之疑義不復存在,並無再為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吳瑞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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