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2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1 月 1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仁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引用法條錯誤,嚴重侵害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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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引用法條錯誤,嚴重侵害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一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引用法條錯誤,嚴重侵害憲法第十五條對人民財產權之保障,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引用法條錯誤,以及民法第六十九條(下稱系爭法律)未規定計算之準據,致孳息之定義不明,造成法院判決認定其婚前財產之每月租金收入視作法定孳息收益,列入婚後財產分配,顯失公平,嚴重侵害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云云,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未具體指摘;況確定終局判決又未適用系爭法律,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1次會議
聲請人
張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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