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3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 聲請人
- 曹長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8號刑事判決在案,而認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規定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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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在案,而認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規定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非犯惡性重大暴力案件之受刑人,亦不得假釋,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但因逾越上訴期間,致其上訴遭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8號刑事裁定予以駁回確定,是系爭判決並非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故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曹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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