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611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學淦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四號裁定適用法令不當,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四號裁定適用法令不當,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八一四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令不當,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裁定多次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五一次、第一三五六次、第一三六0次、第一三六四次、第一三六六次、第一三七0次、第一三七二次、第一三七五次、第一三七九次、第一三八三次、第一三九三次、第一四0一次及第一四0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聲請意旨仍在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援用改制前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一八號及六十二年裁字第四一號判例認並無行政處分存在,而未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均有不當,使其無法再行使辯護或訴訟之權利,亦無法知悉判決內容,法院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第七條及第五條規定,作成判決以解決爭端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定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規定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非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8次會議
聲請人
朱學淦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