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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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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58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聲請人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0 月 2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迴避
蔡明誠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
聲請人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消費者保護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13號判決,所適用之前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消費者保護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13號判決,所適用之前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消費者保護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613號判決,所適用之前行政院新聞局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新影三字第0990001533Z號公告(下稱系爭公告)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公告要求電影片映演業者不得禁帶外食進入影廳食用,已屬對人民受憲法所保障之營業自由、職業自由及契約自由之限制,並增加其財產上負擔,對憲法所保障權利之干預,難以通過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優位原則之審查,且其干預之目的亦欠缺公益重要性而違反比例原則,應屬違憲之侵害。又對於眾多販賣食物之業者,獨獨對電影片映演業者課予不得禁帶外食之義務,產生差別待遇之結果,亦侵害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2、系爭規定就民事法領域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訂定自治條例創設行政義務及相應之裁罰規定,應屬無權立法,違反憲法第107條第3款所定中央地方分權原則、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等語。核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爭公告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迴避

蔡明誠大法官、楊惠欽大法官、蔡宗珍大法官

聲請人

美麗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0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878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