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92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 聲請人
- 秉均農產有限公司清算人吳聲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註銷欠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九00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第三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四六八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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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註銷欠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九00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第三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四六八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註銷欠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九00號裁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三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秘書長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秘台廳民三字第0四六八六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定主義、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清算之要件在民法與公司法已有規定,且聲請人已依法完成清算,並於一00年八月三日(收文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在案。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函,以抽象之「合法清算」,來認定其清算未完結,拒絕核銷欠稅,係增加租稅義務及租稅程序之負擔與限制,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第十五條侵害人民財產權等語。按系爭函係司法院秘書長以財政部為受文者,所提供之法律意見,尚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命令。縱使系爭函為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亦不得為聲請釋憲解釋之客體。惟系爭函之內容業經財政部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台財稅第八四一六三四四七0號函所引用,因而可認為上開財政部函業經確定終局判決實質援用,聲請人固得以之為聲請釋憲之客體,但因聲請人對相同內容之系爭函之指摘,尚難謂已客觀具體指陳該函內容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聲請人即便以實質援用之財政部函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仍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8次會議
聲請人
秉均農產有限公司清算人吳聲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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