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48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 聲請人
- 毛吳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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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度裁字第三三一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及嘉義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五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三四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本件聲請意旨略以:1、嘉義市政府及法院認定聲請人之系爭建物為非依法令建造之違建物,亦非民國七十一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違建物,依系爭規定,系爭建物即非應予徵收補償之標的,聲請人亦不得受領救濟金,但其他居民卻得受領,有損及聲請人權益。2、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十條居住遷徙自由、第十五條財產權保障之「完全賠償原則」、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原則、平等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等語。核其所陳,就法院認定系爭建物是否為違建物,以及應否發放救濟金部分係對其認事用法為爭執;其餘所陳,客觀上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具體敘明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毛吳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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