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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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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189號

解釋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聲請人 盧○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盧○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搬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四二八號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十七點、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部分規定,有牴觸憲…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搬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四二八號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十七點、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部分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九號、第四八五號、第五四二號、第五五七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搬遷補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四二八號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第十七點、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及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廢止)部分規定(下稱系爭行政法規),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暨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九號、第四八五號、第五四二號、第五五七號解釋及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略以,系爭行政法規對眷舍房地之合法現住人,僅依眷舍基地係屬國有,即可領取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之搬遷補償費,而聲請人所配住之眷舍基地因屬私人所有,經核給搬遷補償費十四萬元,偏頗不公,對聲請人財產權及人格權為不合比例原則之差別對待,有違平等原則及憲法基本權利規定云云,係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七六號判決適用法令之當否有所爭執,並未具體指陳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五四二八號裁定則以,聲請人之上訴理由狀未具體指摘上開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其上訴為不合法而予以駁回,並未適用系爭行政法規。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4次會議

聲請人

盧○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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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2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