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895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98次會議
- 聲請人
-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博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準用同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8次會議
聲請人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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