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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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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105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聲請人 侯○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侯○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國家賠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八五一號裁定,將行政訴訟事件認係民事私權事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家賠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八五一號裁定,將行政訴訟事件認係民事私權事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五八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八五一號裁定,將行政訴訟事件認係民事私權事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因認民事法院判決違法,乃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給付訴訟,訴請國家賠償,遭該院以起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聲請人因而主張該裁定將行政訴訟之公法事件違法認係民事事件,乃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訴請國家賠償,亦遭該院以無審判權、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續而提起抗告,復遭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八五一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因而主張上開裁定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云云。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裁定既得提起抗告,尋求救濟,聲請人卻未提起抗告,逕行聲請本院解釋,顯未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途徑。至於系爭最高行政法院確定裁定,其聲請意旨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上開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違誤,並未具體指摘其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侯○鐘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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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8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