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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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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889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聲請人 台南科技大學代表人唐雪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台南科技大學代表人唐雪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九四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第九點、技專校院命名應行注意事項(九十八年五月七日廢止)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五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九四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第九點、技專校院命名應行注意事項(九十八年五月七日廢止)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五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及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一一九四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技術學院改名科技大學審核作業規定第九點、技專校院命名應行注意事項(九十八年五月七日廢止)第一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二款及第五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及第二十三條所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其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限制人民姓名權並致生外部化效力,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復無法律授權且未以限制最小之手段限制人民之基本權利,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且技專校院命名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限制私立學校不得單以地名作為校名,公立學校卻無此等限制,亦違反平等原則云云。惟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論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尚難謂已具體指陳系爭規定在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解釋憲法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台南科技大學代表人唐雪東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9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