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619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7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振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九六八號判決,所實質援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以及肯認原處分機關於法無明文下可為租稅調整之見解,有違憲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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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九六八號判決,所實質援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以及肯認原處分機關於法無明文下可為租稅調整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認司法院大法官第一四二九次及第一四三一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九六八號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援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以及肯認原處分機關於法無明文下可為租稅調整之見解,有違憲疑義;認司法院大法官第一四二九次及第一四三一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下併稱系爭不受理決議),所適用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二九次及第一四三一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本次聲請意旨仍謂:1、系爭規定類比性質不同之民事訴訟,將行政訴訟之客觀舉證責任歸人民負擔,使人民於行政訴訟中之地位更加弱勢,侵害人民之訴訟權及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疑義;2、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限制人民不得對法院具體個案之見解聲請釋憲,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並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3、法院肯認原處分機關於法無明文下可為租稅調整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等語。惟查,系爭不受理決議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泛稱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有如何違憲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且法院裁判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吳振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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