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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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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475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聲請人 陳吳○花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陳吳○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八六四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五日(八○)台勞保二字第三二九六號函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八六四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五日(八○)台勞保二字第三二九六號函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八六四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七二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五日(八○)台勞保二字第三二九六號函(業經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勞保二字第○九七○一四○一三三號令不再援引適用)(下稱系爭函)及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下稱系爭法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關於系爭函部分,旨在說明被保險人資格遭取消後,二年請求權時效之起算時點,聲請人僅指陳不知權利處於可行使之狀態而坐令時效消滅,核未具體主張系爭函對其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究有何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致牴觸依法行政原則之處。關於系爭法律之二年請求權時效短於公教人員保險法及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部分,查聲請人並未就職業性質迥異之兩項保險金請求權時效有別究有何不合理以致違反平等原則之處予以客觀敘明。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所定之公法上五年請求權時效,其與系爭法律究有何齟齬並生違憲疑義,聲請人亦未言明。至聲請人所述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修法公布後,請領老年給付已無系爭法律適用部分,其乃係以法律變更後應否溯及既往等行政法規適用原則而爭執行為時認事用法之當否。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3次會議

聲請人

陳吳○花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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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4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