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231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9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 聲請人
- 呂俞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號刑事判決,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減輕其刑,且刑事訴訟法未將上開條文列為再審事由,有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號刑事判決,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減輕其刑,且刑事訴訟法未將上開條文列為再審事由,有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號刑事判決,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下稱系爭規定)減輕其刑,且刑事訴訟法未將系爭規定列為再審事由,有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970號刑事判決,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所犯共同殺人案件自第一審法院於92年間收案繫屬,迄確定終局判決於101年作成,已逾8年,確定終局判決未依系爭規定減輕其刑;聲請人向最高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經該署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台敬108非369字第10899021413號函認與非常上訴要件不合,礙難辦理;且聲請人向臺灣高等檢察署聲請再審,經該署以108年6月12日檢紀暑108請再15字第1080000650號函拒絕。可見刑事訴訟法未將系爭規定列為再審事由,致符合系爭規定之案件無救濟之管道,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之疑義等語。
(三)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最高檢察署上開函及臺灣高等檢察署上開函,均非大審法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呂俞鋒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