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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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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064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聲請人 沐之岑有限公司代表人方馨羚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6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沐之岑有限公司代表人方馨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聲請再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三0號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及一0二年度簡上再字第二號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適用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路字第0九九00一二四四四號令,及引用高雄市政府之答辯書,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聲請再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三0號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及一0二年度簡上再字第二號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適用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路字第0九九00一二四四四號令,及引用高雄市政府之答辯書,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聲請再審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三0號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下稱系爭裁定一)及一0二年度簡上再字第二號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判決,下稱系爭裁定二),適用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交路字第0九九00一二四四四號令(下稱系爭令),及引用高雄市政府之答辯書,有牴觸憲法第七條之平等權、第十條之居住自由、第二十二條之其他自由及權利、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字第二二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本件應以上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令認以不動產租賃方式經營,提供不特定人住宿或休息而收取費用營業者,即屬旅館業之營業行為,應依法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始得經營,已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所保障之權利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令於客觀上如何牴觸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沐之岑有限公司代表人方馨羚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9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