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195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 聲請人
- 粟振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0五八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三三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五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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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0五八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三三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五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0五八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三三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五十六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關於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事實欄一之(一)所載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續審,是就此部分,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均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關於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事實欄一之(二)、(三)所載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於客觀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間,具有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歧異之情形。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粟振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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