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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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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501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聲請人 陳姿頤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8 月 2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陳姿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所得稅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63號裁定,所援用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4、5點及財政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字第53875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所得稅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63號裁定,所援用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4、5點及財政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字第53875號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得稅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863號裁定,所援用104年6月24日修正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下稱系爭作業要點)第3、4、5點及財政部73年5月28日台財稅字第53875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前開最高行政法院以其上訴難認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為具體之指摘,故認其上訴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是應以前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復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作業要點第5點,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贈與契約成立於所得稅法舊法時期,而所有權登記日則於該法新法時期,因所得稅法新制並未明確規範應如何適用於本件情況,已有違信賴保護原則;且系爭規定所謂交易日,究係指法律事實交易日或契約成立日,差異甚大,系爭作業要點及系爭函竟以違背憲法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方式,將系爭規定之交易日逕予認定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此舉顯有錯誤,而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就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為爭執,系爭規定、系爭作業要點第3、4點及系爭函究有如何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等規定之疑義,客觀上尚難謂已為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陳姿頤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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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7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