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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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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763號

解釋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聲請人 洪石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1 年 10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洪石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款及第一百十條第二項規定、六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七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增訂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及七十二…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六六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款及第一百十條第二項規定、六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七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增訂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及七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二○九號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六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一百十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六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三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七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增訂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及七十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五),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司法院釋字第二○九號解釋。

聲請意旨略謂:

1、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五,先以「其他收益」定義「所得」,再以「收入」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定義「所得」及「其他收益」,使「所得」範圍漫無限制,侵害財產權並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中課稅明確性之要求。

2、系爭規定二不論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皆處以三倍以下之罰鍰,除違反行政罰之行為歸責原則外,亦不符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

3、系爭規定三空白授權行政院訂定相關免稅標準,違反租稅優惠之授權明確性要求,亦與租稅平等及租稅法律主義相違。

4、系爭規定四將稅法上舉證責任倒置予納稅義務人負擔,違反憲法財產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5、行政訴訟制度與民事訴訟制度兩者之性質及目的均有不同,於法令違憲之再審救濟期限制度上即應為不同之設計,司法院釋字第二○九號解釋不應擴及於行政訴訟等公法事件在內云云。

惟查,

1、聲請意旨僅引述學理對於所得之相關看法及本院對於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明確性之相關解釋後,即以法律未就「收入」此一不確定法律概念提出任何具體判斷之標準,逕認該不確定法律概念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一及系爭規定五如何違反課稅明確性之要求而致違憲為客觀具體之指摘。

2、系爭規定二之處罰係行政罰,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應適用行政罰法之實體與程序規定,聲請意旨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二如何違反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為客觀具體之指摘。

3、聲請意旨僅係以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三違反授權明確性之要求,而未考量系爭規定三之立法意旨及其解釋可能性等因素,尚難謂已就其如何違反授權明確性之要求為客觀具體之指摘。又系爭規定三究有何對本質相同之事物為差別待遇及其差別待遇如何因欠缺正當理由致違反平等原則以及如何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亦未詳予敘明。

4、查本院釋字第三○九號解釋業已闡釋系爭規定四係對有重大逃漏稅嫌疑之案件,以法律明定其調查方法,如依調查結果,認為足以證明有逃漏稅情事時,並許納稅義務人提出反證,以維護其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在案。且聲請意旨對系爭規定四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之責如何與憲法上所要求之正當法律程序有所關聯或牴觸,亦未詳予論述。

5、查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本院釋字第二○九號解釋,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解釋。且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洪石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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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786 字 · 1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