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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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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965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聲請人 黃東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黃東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1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2項、第12條第3項、第14條第1款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63條、第77條、第9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1號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2項、第12條第3項、第14條第1款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63條、第77條、第9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8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5條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2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二)、第14條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三)及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四)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第63條、第77條、第9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第10條第6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要求公職人員應一併申報其配偶之財產,導致其配偶被迫公開其財產資訊,侵害該配偶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財產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以及婦女人格尊嚴及性別歧視,有違憲之疑義。2.系爭規定二對公職人員課予查證配偶財產之義務,並對於無法查證配偶之確實財產案件視同違規處罰,違反法律構成要件及舉證責任規定、期待可能性及比例原則;又其中申報不實之「故意」要件,在實際執行上亦違反期待可能原則,及比例原則,應屬違憲。3.系爭規定三使監察院具有行政處罰權限,已逾越監察院之權限,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應屬違憲。4.系爭規定三及四賦予司法機關以外機關,行使國家處罰權,侵害司法院受憲法第77條保障之司法權,亦剝奪人民受司法機關審判處罰之權利,應屬違憲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1.就系爭規定一部分,聲請人所主張者,係其配偶之基本權侵害,而非自己權利受侵害,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解釋。2.就系爭規定二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至系爭規定三部分,則僅泛指其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並未敘明聲請人所受憲法保障之權利,因之如何遭受不法之侵害;客觀上均難謂已具體指摘該二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3.就系爭規定四部分,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黃東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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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2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