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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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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909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聲請人 邊○濤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邊○濤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榮民就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六八○號及二六八八號裁定適用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榮民就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六八○號及二六八八號裁定適用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榮民就養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二六八○號及二六八八號裁定適用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聲請人僅泛稱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侵害其戶籍權利、國民身分證權利、國民身分權利、榮民身分權利以及榮民就養權利等,對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無具體指摘,且戶籍法第二十條第二項非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是本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邊○濤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0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