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439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6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 聲請人
- 歐○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執行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南執愛九五年汽費執字第○○○三四四九五號執行命令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嘉監南字第○九五○一○九四二一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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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行政執行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南執愛九五年汽費執字第○○○三四四九五號執行命令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嘉監南字第○九五○一○九四二一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行政執行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南行政執行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南執愛九五年汽費執字第○○○三四四九五號執行命令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台南監理站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嘉監南字第○九五○一○九四二一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即遽行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6次會議
聲請人
歐○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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