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367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07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00次會議
- 聲請人
- 薛從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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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以其不動產在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範圍內,經債權人屏東市農會報請執行法院予以假扣押。嗣另一債權人林文斌對之聲請拍賣,執行法院竟逕以假扣押之查封,作為本案之查封,實施鑑價拍賣,得八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元。縱認假扣押查封之效力為合法,其超過二十萬元部分亦係假扣押查封以外之「剩餘財產」,未經查封而予拍賣,侵害人民之財產權等情。六次聲請解釋其是否與憲法牴觸。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與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茲聲請人以執行人員違法拍賣未經查封之財產,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十一號刑事裁定,則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有再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參與分配之聲明。」及第五十六條「書記官、執達員於查封時發見債務人之動產業經因案受查封者,應速將其查封原因報告執行推事。」之規定,認為本案拍賣,並不違法。聲請人認為各該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疑義,因再請解釋。經核其所述重點,仍係指摘執行法院未經查封程序即予拍賣,而拍賣又超過假扣押二十萬元之範圍,係屬違法,乃所持見解與法院之裁判不同,自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00次會議
聲請人
薛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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