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53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0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玉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保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及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部退一字第0九四二四八一八三九號書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五號、第四八五號、第六八三號解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公保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及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部退一字第0九四二四八一八三九號書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五號、第四八五號、第六八三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保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七一五號判決(下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銓敘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部退一字第0九四二四八一八三九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五號、第四八五號、第六八三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一00年度裁字第二四六0號裁定,以未具體指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為由,裁定駁回。聲請人既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自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按聲請意旨指摘系爭規定:「被保險人退保改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不合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條件者,其原有保險年資予以保留,俟其於參加勞工保險或軍人保險期間依法退職(伍)時,得經由原服務機關學校,依第十四條規定標準,按其退保當月保險俸(薪)給,請領本保險養老給付。但保留年資已領取補償金者,不適用之。」漏未規定溯及既往條款,而銓敘部針對系爭規定隨之又發布系爭書函明示,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於系爭規定公布施行前退保者不適用之,致被保險人身分轉變改投其他保險,保險年資形同放棄之不利益,是有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本院大法官解釋而侵害其財產權之疑義。惟查,針對系爭規定及系爭書函中適用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究有何違反前揭憲法原則及本院大法官解釋而侵害其財產權之處,聲請意旨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9次會議
聲請人
蔡玉媛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