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86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發明專利申請及其再審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48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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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發明專利申請及其再審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48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及其再審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48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35號裁定,以未補正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之委任狀,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有關上訴程序部分應以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35號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再審部分,則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48號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依系爭規定,須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者,始得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然聲請人為專利聲請本人,就相關業務已提出多次專利聲請,具專利法相關專業知識,卻無法自行提起上訴,系爭規定已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等語。查系爭規定未為確定終局裁定二所適用,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確定終局裁定一雖適用系爭規定,惟核聲請意旨所陳,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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