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74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411號

解釋日期 69 年 04 月 11 日聲請人 陳一上等五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69 年 04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642次會議
聲請人
陳一上等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有錯誤請予解釋由。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有錯誤請予解釋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以田中央興業株式會社(下簡稱田中央會社)設立於日據時期,台灣光復後,聲請人由舊股東受讓部分股份。詎蕭德甲等提起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之訴,歷經三審、再審,最高法院竟採信蕭等主張,認定田中央會社於光復後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成為合夥組織,迄今尚未解散,伊等為原會會株主,自屬合夥組織之合夥人,而聲請人加入該合夥,未得合夥人全體股東同意,與我民法第六百八十三條、六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合,不能發生合夥關係,先後以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九三號判決,及六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五七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及再審之訴。查蕭等於十餘年前自願拋棄股權,已無當事人資格,又該會社在事實上設立存續期間屆滿,光復後無繼續目的事業,因而事業不能完成,依民法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聲請人加入為股東,應不受民法第六百八十三條、六百九十一條之限制。且蕭德甲於十八年前,曾以田央會社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所為讓與會社財產之會議決議無效,而提起訴訟,經最高法院以五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一號確定判決駁回有案。前後判決,竟然兩歧,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五十七號判決,殊有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其所適用之合夥法規顯有錯誤,請予解釋等情。核其所請內容,僅係指責最高法院裁判違反民事訴訟法第四九六條規定,以及誤依民法第六八三條、六九一條判決,並非對於該項裁判適用之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照首開說明,顯屬不得聲請解釋,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42次會議

聲請人

陳一上等五人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46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