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514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9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耀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區段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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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區段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區段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判字第一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中關於「情況特殊」部分之規定,使抵價地總面積由百分之五十縮減為百分之四十,侵害人民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惟「情況特殊」此不確定法律概念究為何指,法無明文,亦未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定,其意義難以理解,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預見,亦不能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不符;2、系爭規定將全部被徵收土地一律以抵價地比例為補償計算基準,未依被徵收土地面積大小、坐落位置或土地可利用性等為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且抵價地面積、價值與原土地差距甚大,亦與補償相當原則不符等語。核其所陳,關於法律明確性部分,難謂已就系爭規定中關於「情況特殊」部分有何意義難以理解,使受規範者無法預見,且不能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而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為具體敘明;其餘部分僅指摘系爭規定有違反平等原則及補償相當原則之疑義,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4次會議
聲請人
洪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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