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42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2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進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0號判例及最高法院六十五年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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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0號判例及最高法院六十五年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七三0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最高法院六十五年第五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下稱系爭決議),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及系爭決議誤將賠償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擬制為租金,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五年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強行限制請求權人行使權利之期間,牴觸憲法財產權之保障且違反法律優位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適用法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判例及系爭決議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4次會議
聲請人
莊進雄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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