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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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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382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聲請人 趙深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6 月 0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趙深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申購國有土地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第10401873號訴願決定書、105年8月30日第10500887號再審決定書,有違反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申購國有土地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第10401873號訴願決定書、105年8月30日第10500887號再審決定書,有違反憲法第16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購國有土地事件,認財政部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第10401873號訴願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一)、105年8月30日第10500887號再審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二),有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本件申購案承辦人觸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惟財政部未經調查相關事證,逕以聲請人之訴願為不合法,應不受理;再審申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而分別為系爭決定書一、二之處分,該等處分已違反憲法第16條規定等語。惟查系爭決定書一、二均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8次會議

聲請人

趙深漢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58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