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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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9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1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 聲請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再字第3號裁定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再字第25號民事判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188號、第209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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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勞工退休金條例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再字第3號裁定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再字第25號民事判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188號、第209號解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再字第3號裁定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大審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及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退休金條例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再字第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法院104年度台再字第2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適用司法院釋字第188號、第209號解釋(下併稱系爭解釋一)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又確定終局裁定與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45號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80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確定裁判),適用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併稱系爭規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併就系爭解釋二聲請補充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統一解釋原因案件之聲請人,於成功聲請司法院作成解釋時,應認該當事人得據該號有利之解釋,提起非常救濟程序(於民事、行政訴訟事件即為再審程序),並應自統一解釋公布之日起算30日提起再審之不變期間,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確定判決就再審事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以及「再審期間」之見解發生歧異,認為系爭解釋二未指摘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不得逕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致倘司法院未於裁判確定後30日作成統一解釋,聲請人亦無法循任何非常救濟途徑維護其權利,嚴重剝奪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2、確定終局裁定認,縱然「保險業務員得以自由決定工作時間」或「保險業務員之報酬係按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仍無法推翻聲請人與保險業務員間為勞動契約關係之認定,顯然牴觸系爭解釋二,與系爭確定裁判認定保險業務員係「自由決定勞務給付方式」及「自行負擔業務風險」,聲請人與保險業務員間不具勞動契約關係之見解有所歧異,況系爭解釋二所稱「不得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係指「不應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為認定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係對保險業及保險業務員課予相關公法上義務,不得作為勞動契約從屬性之判斷要素。3、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之保險招攬勞務契約之性質,系爭解釋二雖已闡述「勞務給付方式,判斷核心在於業務員是否受有工作時間之規制」、「業務員報酬是否依所招攬之保險收受之保險費為基礎計算,作為是否自行承擔業務風險之依據」以及「諸如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等保險監理公法義務,不得列入判斷標準」三項見解,惟仍有是否開放個案適用不同檢視標準之疑義,應有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非確定終局裁定據以裁判之依據,聲請人不得據以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次查確定終局裁定係就原確定裁定(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裁定)關於再審原因事實得否涵攝於系爭解釋一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以及如何適用同法第276條第1項至第3項之認定,判斷原確定裁定是否構成再審事由而為裁定,就此,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確定判決對於按系爭解釋一意旨提起再審之訴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並無不同,尚難謂係屬不同審判系統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又查確定終局裁定係就再審要件合致與否為裁定(主要係肯認原確定裁定程序上駁回再審),而系爭確定裁判則係就當事人所締結合約之性質為判斷,故確定終局裁定與系爭確定裁判所涉問題並非同一,尚無不同審判系統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至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二意旨及內容闡釋甚詳,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黃昭元 謝銘洋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227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2次會議
聲請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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