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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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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441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聲請人 洪0和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洪0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被告侯0仁誹謗案件,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被害人之定義未臻明確,有違法律明確性與平等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再議前置之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性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ㄧ、之二、之三等規定,不當侵害與限縮聲請人受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保障;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被告侯0仁誹謗案件,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被害人之定義未臻明確,有違法律明確性與平等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再議前置之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性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ㄧ、之二、之三等規定,不當侵害與限縮聲請人受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保障;刑法第八十條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及其起算,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被告侯0仁誹謗案件,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被害人之定義未臻明確,有違法律明確性與平等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再議前置之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性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ㄧ、之二、之三等規定,不當侵害與限縮聲請人受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保障;刑法第八十條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及其起算,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按本件聲請人認被告侯0仁(檢察官,原負責偵辦洪0和等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涉犯誹謗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五二二號處分書不起訴,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下稱臺灣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一00年三月十六日以一00年度上聲議字第一九三七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聲請人委任律師具狀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經該法院於一00年七月十二日以一00年度聲判字第九八號刑事裁定駁回聲請確定,是該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1、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所謂被害人之定義未臻明確,致臺北地檢署與臺灣高檢署據以否定聲請人為刑法第

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六十八條等罪之被害人,而就此部分告訴為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

議,上開法條與司法見解,有違法律明確性與平等原則,致侵害聲請人憲法第十六條之訴訟權。

2、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再議前置之規定,強制告訴人必須選擇再議後,才能聲請交付審判,係基於檢察

一體之要求,其目的空泛,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性原則,並不當侵害與限縮憲法第十六條的訴訟權保障。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ㄧ、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二與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等關於交付審判之規定,既強制律師

代理,而法院審查之範圍又僅以偵查中所顯露之事證為限,且未禁止審查交付審判之合議庭與本案審理庭為同一

庭,有違起訴與審理分離之原則,不當侵害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

4、刑法第八十條,即關於追訴權時效期間及其起算,未考量犯罪類型的不同與特殊性,而為不同時效的起算規定,有

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且外國立法例已有殘害人權之犯罪不適用追訴權時效之規定,本件聲請人所告訴之檢

察官濫權訴追罪與殘害人權之犯罪有相類似之結構,不應有上述時效制度之適用,而成為濫訴者之護身符,是刑法

第八十條之規定不當侵害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保障云云。

惟查,(甲)上述聲請意旨1、2部分,不屬確定終局裁定審判之範圍內,相關法條亦未經該裁定所適用,自不得據以聲請釋憲。(乙)關於聲請意旨3指摘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ㄧ、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牴觸憲法部分,查確定終局裁定僅適用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ㄧ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及第三項,其餘條項部分未經上述裁定所適用,亦不得執以聲請釋憲。(丙)至於聲請意旨指摘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ㄧ第一項、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及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違憲部分,係專憑主觀見解為爭論,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敘明上述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洪0和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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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664 字 · 1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