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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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211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名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間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520號及108年度裁字第1116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之法官法第35條第3項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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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等間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520號及108年度裁字第1116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之法官法第35條第3項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第2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等間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聲字第520號及108年度裁字第1116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制定公布之法官法第35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5條之4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認桃園地院法官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有違法等情事,而依系爭規定一陳請桃園地院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嗣又因系爭規定二之強制律師代理規定,而聲請最高行政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確定終局裁定卻違法予以駁回,惟系爭規定一明顯牴觸司法院釋字第38號、第40號、第137號、第177號、第213號、第371號、第423號、第430號、第530號、第572號、第590號等解釋及憲法第16條規定,系爭規定二則明顯牴觸法律扶助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及憲法第7條、第16條規定,乃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令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就憲法解釋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未就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見解之歧異,有所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鄭名夫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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