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069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7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1次會議
- 聲請人
- 盧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礙公務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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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礙公務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礙公務案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80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65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65次、第1367次、第1387次及第144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以憲法賦予之權利,於總統府前人行道上為母鳴冤,警察、檢察署、法院一元化的國家暴力犯罪,違憲枉法濫權濫刑,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6條、第22條、第24條、第48條、第95條、第98條及第171條之疑義云云。核其所陳,仍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1次會議
聲請人
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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